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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橡胶鉴定-GB/T 7764-2017
《橡胶鉴定红外光谱法》,生胶、硫化胶、未硫化胶、及热塑性弹性体,定性分析
血液、尿液-《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哌替啶和氯胺酮的测定》-SF/Z JD0107004-2016
哌替啶/甲基苯丙胺/苯丙胺
油脂及残留物、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微量物证-GB/T 19267.7-2008
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城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泥土-微量物证-GB/T 19267.4-2008
微量物质,残留,事实,物理,化学,仪器分析;原子发射光谱法
血液、尿液-《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SF/ZJD0107006-2010
血液、尿液、组织及毛发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和可待因的免疫筛选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1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 5.1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1998附录B;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1~8538. 6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l9
3 卫生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处理后的饮用水质,一般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3.2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2.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GB 5749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 监测检验方法
4.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GB/T5750。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有毒物质凡在GB5749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剂量范围;
B2.1.2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产品可能带入饮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9;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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